工作标准
1、污水费征收: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城市污水费征收率达到80%以上。
2、污水处理厂监管标准:安全规范运营无事故;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出厂水质、污泥达到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
工作措施
1、 细化分解,确保责任到人。污水费征管处主任对污水费征收、污水处理场运营、监管工作负总责。污水费征收工作分工:1人负责自来水用户污水费征收,1人负责自备井水源污水费征收,行政执法2人共同参与;污水处理厂监管分工:1人负责上半月监管,1人负责下半月监管。在不影响各自工作的前提下,征收、监管由2人共同参与完成,考核以分工确定的责任人为主。
2、加强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规范运营。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进行监管,每周随机检查不少于4次,其中晚上检查1次;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相关文件规定,对各工段生产流程进行监管;每月不定期对出厂水质进行2次取样检验;每半年对污水流量计校检1次;根据水质检测结果和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办法核定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强化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监督,除每周例行检查外,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每月开展一次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
3、严格督查、确保污水费最大限度收缴到位。每月10号、20号分两次对代征单位征收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做好记录上报科室;每月10号前上报上月污水费征收情况和收费票据复印件;每月抽查自备井水源单位和自来水用户污水费缴纳情况,自备井、自来水用户各5家;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全年查处案件不少于10起。
4、奖罚兑现,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科室根据个人月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奖罚兑现。每月按时督促和检查代征单位污水费征收工作,少1次扣责任人20元;未按要求查办污水费征收案件的,发现1起扣责任人50元;每月未按要求上报污水费收费情况及收费资料的,扣责任人50元;对污水处理厂每周检查少1次扣责任人30元;对运营中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处理的,每次扣责任人50元;局交办工作完不成的,每次扣责任人100元;科室交办工作完不成的,每次扣责任人50元;工作出色、管理成效明显的,奖责任人50元—100元;受到局表彰的,奖责任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