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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管理科

发布日期:2008-5-4  索引号: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202    [字体:  ]

工作标准

1、规划编制:各项城市规划齐备,科学超前;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近期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各类城市规划的修编和调整依法按程序进行。 

2、规划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完善;城市规划许可无违规越权现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3、规划监督:城市规划监督机构健全,城乡规划信息咨询或查询制度完备。

工作措施

1、加大规划编制力度。重点做好旧城区改造规划、城市南北延伸区域规划和城市“两翼”等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达95%以上。实行规划项目招标制度,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用地在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建筑面积(地上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设计,以及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重要地段景观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程序。建立相应工作流程,严格程序审批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报建条件、审批流程、对外服务时限承诺进行公示。

3、强化规划批后管理。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办理招投标、建筑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但不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的依据。对在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主动进行检查,建立管理卡,加强巡查。检查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部门经核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经规划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并处理到位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加强建设项目工序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每项建设工程开工以后,明确专人全程跟踪管理,直至竣工验收。开工建设初期阶段,对工程基础和地面标高进行核验,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要求不移位、不增加地下建设面积。 工程建设中期阶段,核验首层平面布局、层高。工程建设的后期阶段,对建筑高度、立面形式及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加强与测绘部门的衔接与配合。测绘部门要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平面图进行放线,未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通知,测绘部门不得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建设项目私自进行放线,否则将给予非法所得一倍的经济处罚。

5、积极推行规划公示制度。在批准或即将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规划公示牌,对重点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工程在公众监督下严格按规划实施。

6、每月召开工作例会,对“一书两证”的审批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对违规办理规划手续的,每出现一次由科室处罚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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