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工作制度
1、 首问责任制。干部群众到机关单位办事或打电话咨询时,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负有为其导向服务的责任,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办理或答复;属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对方办事机构及地点;对不能办理或答复的事项,应热情耐心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2、一次性告知制。各单位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以及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
3、限时服务制。凡有明确规定要求限时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凡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时限的事项,各单位应自行确定时限,公布于众并严格遵照执行。在承办过程中,不能按时办结应书面说明原因。
4、岗位责任制。各单位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每个岗位按照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进行职责划分,明确规定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等,工作人员如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或处理。
5、服务承诺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单位将工作内容、办事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作出的服务承诺必须践行,发生违诺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6、政务公开制。即在工作场所醒目处把机关各部门分布图、办事流程图、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时限、收费、罚款项目及标准公布上墙。对涉及外部服务对象或不宜向外界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等政务,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或向干部职工通报,严禁暗箱操作。
7、同岗替代制。各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主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主管领导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8、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的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效能建设工作负全部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其它责任事故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9、效能告诫制。违反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尚未达到责任追究程度的,采取告诫谈话的办法实施监督。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告诫谈话要做好谈话笔录,有关材料要归入个人廉政档案,与干部的考核挂钩。